前言
本標準是對GB/T13587—92《銅及銅合金廢料、廢件分類和技術條件》的修訂。
本標準與GB/13587—92相比,主要有如下變動:
1.原標準廢料的物理形態(tài)分類,以合金牌號分組。修訂后仍以物理形態(tài)分類,但組別修訂為按廢料的名稱分組。
2.原標準對廢料的級別分得過細(多數為6級),不易操作,修訂后,將級別簡化到3至5級,使其簡單、通用、易操作,并向ISRI標準靠攏。
3.原標準主要針對銅加工行業(yè)產生的廢料,便于企業(yè)分類回收,直接利用。修訂后的標準還適用于流通領域廢銅的回收、加工和國內外貿易。
4.修訂后的標準,對廢料的技術要求作適當的修改,強調了對廢料的環(huán)境要求。
5.將原標準試驗方法中的參照標準刪掉,強調了供需雙方協(xié)商,有異議時,按有關國家分析標準進行。
本標準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yè)協(xié)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yè)標準計量研究所負責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yè)再生資源公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天津大通銅業(yè)有限公司、浙江金田銅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姜松、張希忠、劉柏林、朱新昌、吳桂菊。
標準有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輕金屬分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電話:010-62228793)。
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 2002-發(fā)布,2003-實施產品分類 銅及銅合金塊狀廢料廢線材 1號銅2號銅 GB466
1級:純銅裸線,無合金線,無夾雜,無漆層,無銹蝕,不含毛絲;
2級:純銅裸線,允許表面有漆層,但無夾雜、無銹蝕且未經焚燒,不含毛絲;
3級:混合純銅裸線,不應包括含鉛、錫、廢鋼、油污、其它非金屬過高的銅線,不含毛絲,焚燒后的廢線不應含有絕緣材料,經分析銅含量應至少大于94%;
4級:混合銅裸線,允許表面有少量的銹蝕、油污,允許夾雜少量的毛絲、絕緣材料和其它金屬,但銅含量不應低于85%;
5級:毛絲,其中雜質含量和銹蝕程度等不做具體規(guī)定,由供需方協(xié)商;
1、廢裸線;
2、 電機繞組線;
3、變壓器繞組線;
4、 其它廢銅線;
5、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允許廢銅線中有純銅的其它廢銅料,允許打包供貨,雜質的扣除以及毛絲的扣雜由供需雙方議定。
廢電纜 鉛皮電纜塑料皮電纜橡膠皮電纜廢電纜中所含銅參考標準:GB466
1級:同一名稱,同一規(guī)格,無夾雜;
2級:同一名稱,不同規(guī)格,無夾雜;
3級:混合廢電纜,無夾雜;
1、廢鉛皮電纜;
2、廢塑料皮電纜;
3、廢橡膠皮電纜;
4、廢橡塑皮電纜銅含量的檢驗方法由供需雙方議定;不可剔除的夾雜物等由供需雙方議定扣雜方法。
廢電線 塑料皮電線黑皮電線其它種類電線廢電線中的銅參考標準GB466
1級:同一名稱、同一規(guī)格,無夾雜;
2級:同一名稱、不同規(guī)格,無夾雜;
3級:混合廢電線,無夾雜;
1、各種廢電線;
2、電線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電線;廢料中如有夾雜的其他廢物,扣雜由供需雙方議定,但夾雜物不能超過3%
銅及銅合金塊狀廢料廢型材加工純銅、加工黃銅、加工青銅、加工白銅 GB466 GB5231 GB5232 GB5233 GB5234
1級:同一金屬名稱或牌號,無銹蝕、油污及夾雜物;
2級:同一金屬名稱或牌號,表面氧化物、油污和夾雜物〈3%;
3級:混合廢料,表面無銹蝕、油污及夾雜;
4級:混合廢料,油污、銹蝕及夾雜〈3%;
1、廢型材包括管、板、帶、棒及各種異型材等;
2、運輸及交通設備中的型材;
3、機械設備中的型材;
4、生產加工中產生的廢次材;廢料的幾何尺寸應〉30毫米,夾雜>3%的扣雜由供需雙方議定。
廢容器 加工純銅、加工銅合金及各種鑄造銅合金 GB466GB5231GB5232GB5233GB5234
1級:同一牌號或金屬名稱,無夾雜;
2級:混合廢料,無夾雜;
3級:同一牌號或金屬名稱,夾雜〈3%;
4級:混合廢料,夾雜〈3%;
1、工業(yè)耐腐蝕罐體等容器;
2、日用品、餐具、炊具無殘留的液體和氣體,無腐蝕物,夾雜〉3%的由供需雙方議定。
廢機械零部件含氧銅、無氧銅、脫氧銅、低合金化銅、各種加工銅合金、鑄造銅合金 GB466 GB5231 GB5232 GB5233 GB5234 GB8737 GB8739
1級:同一牌號,同一種類的廢零件,無夾雜;
2級:同一牌號,種類不同,無夾雜;
3級:同一金屬名稱的廢零件,無夾雜;
4級:混合廢零件,無夾雜;
1、廢電器零部件;
2、廢水暖件;
3、蝸輪、螺旋槳、汽車廢零件;
5、機械加工和制造廠產生的殘次品等;表面上的銹蝕或油污以及夾雜物由供需雙方商議扣雜,零件上鑲嵌的非銅物質應剔除,不能剔除的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扣雜。
銅米 1號銅2號銅 GB466
1級:純銅線加工而成,外觀形狀不限,無油污和銹蝕,無夾雜;
2級:純銅線加工而成,外觀形狀不限,無銹蝕和油污,允許含有少量的絕緣皮或夾雜,但銅含量應>97%;銅米系利用廢電線專門加工而成的銅米; 2級銅米的扣雜由雙方議定。
混合廢料
1級:銅及銅合金的混合廢料,無夾雜物;
2級:銅及銅合金的混合廢料,夾雜物〈3%;
3級:銅及銅合金的混合廢料,夾雜物3—10%;
4級:銅及銅合金的混合廢料,夾雜物〉10%;
散熱器 含氧銅、無氧銅、脫氧銅、低合金化銅、加工黃銅 GB466GB5231GB5232
1級:同一牌號,無夾雜、水垢及銹蝕、油污;
2級:混合廢料,無夾雜、水垢及銹蝕、油污;
3級:同一牌號,有夾雜或銹蝕、水垢、油污等;
4級:混合廢料,有夾雜或銹蝕、水垢、油污等;廢發(fā)動機水箱、空調散熱器等散熱器中的水垢、油污扣雜,由供需雙方議定;散熱器中不能有殘留的液體、氣體、可燃及有毒物質
特殊廢銅料主要是報廢的軍用物資和武器、彈殼等
1級:同一牌號或同一種類,無夾雜;
2級:銅及銅合金混合廢料,無夾雜;
炮彈殼、子彈殼、子彈夾等
如果廢料中含有夾雜物,扣雜由供需雙方議定銅及其合金屑末純銅及其合金屑末電解陰極銅、銅線錠、加工純銅、加工黃銅、加工青銅、加工白銅、鑄造黃銅、鑄造青銅,GB466 GB5231 GB5232 GB5233 GB5234 GB8737 GB8739
1級:同一牌號,無夾雜,無水無油;
2級:同一牌號,無夾雜,含水或油;
3級:同一牌號,無水無油,夾雜物〈5%;
4級:同一牌號,含水或油,夾雜〈5%;含油、水及夾雜物的扣雜由供需雙方議定
混合銅屑末
1級:牌號混合,無油、無水、無夾雜物;
2級:牌號混合,含油或水,無夾雜物;
3級:牌號混合,無油無水,夾雜物〈5%;
4級:牌號混合,含油或水,夾雜物〈5%;含油、水及夾雜物的扣雜由供需雙方議定。
含銅灰渣類含銅廢催化劑 應符合相關國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部門標準
1級:單一種類的廢催化劑,不含其它廢棄物;
2級:單一牌號的廢催化劑,夾雜物〈3%;
3級:單一牌號的廢催化劑,夾雜物>3%。各種載體的含銅廢催化劑;廢催化劑中的含銅量根據相關標準進行檢測確定,進口的廢催化劑中不能含有毒及放射性物質。
含銅灰渣類含銅灰
1級:銅及其合金含量〉60%;
2級:銅及其合金含量〉40%;
3級:銅及其合金含量〉20%;
4級:銅及其合金含量〉10%;
5級:銅及其合金含量〈10%;含銅的灰渣、煙塵等灰渣中銅含量由供需雙方議定,進口的銅灰中不能含有毒和放射性物質含銅渣
技術要求
4.1銅及銅合金廢料、廢件應按照本標準規(guī)定的類、組和級別進行回收和供應,不同的類、組和級不應相混。未列入表中各組的廢料以及今后產生的新型廢料,可根據其化學成分和物理形態(tài)歸入相近的組中。
4.2 廢料、廢件中不允許混有密封容器、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生活垃圾、醫(yī)療廢物、電子垃圾和帶有放射性物質。
4.3本國產生的廢舊武器和零部件應由供方進行徹底破壞處理,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廢料,應由供方做安全處理后由有關部門指定的專門處理廠處理。
4.4 廢料、廢件表面的雜物應予以剔除。
4.5 塊狀廢料單件的最大外型尺寸不作具體規(guī)定,在不防礙運輸的情況下,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解決。
4.6 混入銅及銅合金廢料和廢件中的文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4.7 需方另有技術要求時,可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解決。
4.8本標準引用的參照標準只起參考作用,在實際操作中,參照標準包括歷史上曾經頒發(fā)的標準和修訂后正在執(zhí)行的標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標準。
實驗方法
5.1銅及銅合金廢料、廢件一般用感官確定類、組和級別。
5.2本標準對銅及銅合金廢料、廢件的牌號未做規(guī)定,由供需雙方簽約時說明,如與簽約的牌號有異時,其化學成份仲裁分析方法參照相關國家的有關分析規(guī)定進行。
5.3混合料的化學成份分析方法由供需雙方商定。
5.4 廢料、廢件的清潔程度、外型尺寸及單快重量,可用肉眼查看的方法進行,必要時,可抽樣測定。
檢驗規(guī)則
6.1 檢查和驗收
6.1.1 銅及銅合金廢料、廢件應由供方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進行檢驗,也可委托共同認可的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進行檢驗,保證其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并填寫質量證明書。
6.1.2需方應對收到的銅及銅合金廢料、廢件按照本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檢驗,如檢驗結果與本標準不符時,應單獨存放,不準動用,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解決。
6.2 銅及銅合金廢料、廢件應成批提交檢驗,每批應由同一類、組(廢料名稱或牌號)和級別組成。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
7.1 銅及銅合金廢料、廢件發(fā)運時,必須附有標志,寫明廢料的名稱、類、組(廢料名稱和牌號)、級別和供需雙方名稱。
7.2 碎料和灰渣應有包裝,包裝方式、尺寸和重量由供需雙方商定。
7.3 廢料在運輸過程中不應混裝。
7.4銅及銅合金廢料、廢件在運輸、裝卸、堆放等過程中,嚴禁對周圍的環(huán)境造成污染,并嚴禁混入物、易燃物、腐蝕物和有毒、放射性物品,也不得用被以上物品污染的裝卸工具裝運,有特殊要求時,應有防雨、防雪、防火設施。
7.5廢舊武器零部件經過徹底破壞并經安全檢查后,由報廢武器的部門押送,單獨發(fā)運。
7.6 銅及銅合金廢料、廢件交貨時,必須附有質量證明書,寫明:
a. 供需單位名稱;
b. 廢料名稱;
c. 類、組(金屬名稱牌號)級別;
d. 每批重量;
e. 檢驗結果;
f. 發(fā)貨日期;
g. 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印記;
h. 本標準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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