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種設備的定義和種類
(1)《條例》所稱的特種設備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兩個基本特征)的設備和設施的總稱。
(2)國家對特種設備實施強制性安全監(jiān)察。
(3)特種設備種類是: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7種。
(4)《條例》所指的特種設備:
①鍋爐為容積大于或等于
②壓力容器是指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容器;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攝氏度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③壓力管道規(guī)定的范圍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
④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步梯。
⑤起重機械規(guī)定的范圍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O.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1)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人員配備及能力要求:
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應了解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對承擔安裝的特種設備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全責。授權代表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并應注明代理事項、權限和時限等內(nèi)容。
②任命一名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承擔的特種設備安裝質量進行技術把關。具有國家承認的工程師(電氣或機械專業(yè))以上職稱;并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③配備足夠的現(xiàn)場質量管理人員,設立相應的現(xiàn)場質量管理機構,擁有一批滿足申請作業(yè)需要的專業(yè)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和技術工人。技術工人中持相應作業(yè)類別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數(shù)量應達到相應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技術負責人、質量檢驗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在負責批準安裝許可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3)作業(yè)設備、工具和檢測儀器的配備:
①擁有滿足申請作業(yè)需要的設備、工具和檢測儀器。
②計量器具和檢測儀器設備必須具有產(chǎn)品合格證,并在法定計量檢定有效期內(nèi)。
(4)建立質量管理體系:
3.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許可制度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有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單位在進行電梯、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安裝前,須到監(jiān)察部門辦理報裝手續(xù),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設區(qū)的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否則不得施工。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查從事活動的有關企業(yè)的資格是否符合所從事活動的要求;安裝的設備是否為合法生產(chǎn)、改造;安裝、改造、維修方法是否會降低設備的安全性能等,及時掌握新安裝設備和在用設備的改動情況,便于安排現(xiàn)場監(jiān)察和檢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