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UN 38.3 第六版更新內(nèi)容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版本更新至 ST/SG/AC.10/11/Rev.6, 相比第五版,新版本第38.3 條款變化內(nèi)容如下:
2. UN38.3標準原文
3. 2018年 DGR 59th 鋰電池運輸?shù)膰H規(guī)則更新內(nèi)容
(1)什么是DG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國際危險品運輸,簡稱DGR),由IATA (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制定頒發(fā),每年對鋰電池航空運輸均會更新要求。航空運輸公司只接受IATA 授權機構(如DGM)所頒發(fā)的空運證書(該證書僅當年有效,憑此證,本年度內(nèi)相同包裝的鋰電池產(chǎn)品運輸次數(shù)不限)承接運輸。
(2)DGR 59th的更新了什么內(nèi)容?
IATA 日前發(fā)布了最新版危險品運輸規(guī)則(DGR 59th),新規(guī)則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執(zhí)行,其內(nèi)容多處涉及鋰電池的航空運輸。
鋰電池空運規(guī)則變化的主要內(nèi)容有:
變更一:更新鋰電池標簽,新標簽將于2019年1月1日強制實施(標簽中的UN及其代碼高度不得低于12mm)。
變更二:更新9類危險品(電芯容量>20Wh or 電池容量>100Wh)標簽,新標簽將于2019年1月1日強制實施。
a. 復合包裝件表面的“OVERPACK”字樣高度不得低于12mm。
b. 增加鋰電池隔離規(guī)則:限制鋰離子電池(UN3480,PI965 section IA or IB)和鋰金屬電池(UN3090,PI968 section IA or IB)與包括爆炸品(Class 1)、易燃氣體(Class 3)、彈藥(Division 1.4s)、易燃氣體(Division 2.1)、易燃固體or自身反應物質(zhì)or固態(tài)敏感爆炸品(Division 4.1)、氧化劑(Division 5.1)包裝在同一個外包裝中,且增加相應文本內(nèi)容作提示。PI965 和PI968 section II的鋰電芯和電池不得與其他危險品裝入同一個外包裝中。
c. 航班乘客或機組人員所攜帶的便攜式電子設備總數(shù)被限制為不超過15個,備用電池不得超過20個,若上述物品總數(shù)超過限量須獲得承運的航空公司批準。
4. (IMDG CODE) 38-16 version
國際海事組織頒布的《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簡稱(IMDG CODE) 38-16 version,自2018年1月開始強制執(zhí)行。海運公司僅接受IMDG 授權機構(如DGM)所頒發(fā)的年度海運證書,方承接產(chǎn)品運輸。
變更內(nèi)容如下:
變更一:未量產(chǎn)的鋰電池(年產(chǎn)量小于100個) 增加P910 要求。
變更二:符合SP 188 規(guī)定的鋰電池包裝需要貼鋰電池標簽(同空運),但以下情況除外:
1)紐扣電池安裝在設備上的包裝件;
2)一次性托運,至多不超過2件包裝且每個包裝件僅含有2個電池或4個電芯。
變更三:對回收鋰電池外包裝標簽有明確規(guī)定:警示標記的文字高度不得低12mm。
鋰電池回收規(guī)則為:
1) 損壞或缺陷的鋰電池(UN3480、UN3481、UN3090、UN3091),不滿足《試驗和標準手冊》的,按照P908 4.1.4.1 或 LP904 4.1.4.3 包裝導則進行包裝, 外包裝需貼“損壞或有缺陷的鋰離子電池(DAMAGED/DEFECTIVE LITHIUM-ION BATTERIES)”或“損壞或有缺陷的鋰金屬電池(DAMAGED/DEFECTIVE LITHIUM BATTERIES)”標記。
2) 按照P908 4.1.4.1導則進行處置或資源回收鋰離子和鋰金屬電池or電芯 ,外包裝需貼“處置鋰電池(LITHIUM BATTERIES FOR DISPOSAL)”或“回收鋰電池(LITHIUM BATTERIES FOR RECYCLEING)”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