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錘試驗方法
1 空氣錘在試驗前應按下圖的規(guī)定調(diào)整錘的安裝水平
2 試驗應在電壓、潤滑正常的條件下進行。
3 運轉試驗
3. 1 運轉試驗時間不得少于 2 h。
3. 2 在運轉試驗時間內(nèi),錘頭連續(xù)行程時間不得少于 1.5 h,且行程不小于工作空間高度的3/4。
3. 3 試驗時各部分應運轉平穩(wěn),不得有不正常的尖叫聲。
3. 4 潤滑系統(tǒng)及接合面的密封處不得漏油、漏氣。
3. 5 運轉試驗結束時,工作缸和壓縮缸的溫度應從測試孔或潤滑孔進行測量,高溫升不得超過 70℃。
3. 6 運轉試驗結束后,應進行提錘、連續(xù)打擊、壓錘三種工作規(guī)范的檢查。檢查操縱機構是否靈活、輕便、準確。在進行上述檢查時,手柄操縱力不得大于 50 N,腳踏桿操縱力不得大于 80 N。
3. 7 空氣錘的噪聲應符合 JB 9973 的規(guī)定。測量方法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3. 8 連續(xù)(自動)打擊時,輕打不得出現(xiàn)重打。
3. 9 運轉試驗結束后拆開缸蓋,吊出錘桿及壓縮活塞,檢查缸壁、錘桿、活塞與活塞環(huán),不得有拉傷和不正常的磨損等現(xiàn)象。
4 打擊能量試驗
4.1 用測量錘頭向下運動至上、下砧塊砧面的距離為(0.0053G+3.5)cm 時錘頭速度的方法確定空氣錘的打擊能量。
打擊能量按式(1)計算:
式中:E——打擊能量,J;
G——落下部分實際重量,kg;
V——在測速位置錘頭重打時的速度,m/s。
4. 2 亦可用附錄 A(標準的附錄)所載的方法確定錘的打擊能量。
4. 3 打擊能量不得小于 JB/T 1827 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