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61/EC有關(guān)禁止偶氮染料的指令
生效日期:2003年9月11日
適用范圍:用于與人體皮膚或口腔有直接長期接觸的紡織品和皮革制品,如: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發(fā),帽子,尿布和其他衛(wèi)生用品、睡袋,
-鞋襪,手套,手表帶,手提包,皮包或錢包,行李箱,座椅套,頸掛式皮包,
-紡織制或皮制玩具和帶有紡織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供消費者使用的紗線和織物。
限量要求:芳香胺濃度高于30ppm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與人體皮膚或口腔有直接長期接觸的紡織品和皮革制品,超過該限量的紡織品和皮革制品不得投放市場. 如有檢測測試歡迎致電13450637163聯(lián)系單工洽談.助企業(yè)通過聯(lián)盟
目前被歐盟禁用的致癌芳香氨有22個
1. 聯(lián)苯-4-己胺4-氨基聯(lián)苯胺
2. 對二胺基聯(lián)苯
3. 4-氯-鄰甲苯胺
4. 2-萘胺
5. 棗紅色基GBC4-氨基-2’,3二甲偶氮苯 4-鄰甲苯基-鄰甲苯胺
6. 5-硝基-鄰甲苯胺
7. 4-氯苯胺
8. 4-甲氧基-間苯二胺
9. 4,4’-亞甲基雙苯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0. 3,3’二氯聯(lián)苯胺3,3’聯(lián)苯基-4,4’對苯二胺
11. 3,3’-二甲基對二氨基聯(lián)苯鄰二茴香胺
12. 3,3’-二甲基對二氨基聯(lián)苯4,4’二元鄰甲苯胺
13. 4,4’亞甲雙鄰甲苯胺
15. 4,4’-亞甲基-雙(二氯苯胺)
16. 二(4-氨基苯)醚
17. 硫二苯胺
18. 鄰甲苯胺2-氨基甲苯
19. 4-甲基-間苯二胺
20. 三甲胺
21. 2-氨基苯甲醚2-甲氧苯胺
22. 4-氨基偶氮苯
o 危害:有很強的致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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