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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出辭職后沒有走,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
溫某萍于2012年11月27日入職東莞電子科技大學電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簡稱電科大)EMC事業(yè)部工作,擔任財務會計職務,雙方已經(jīng)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
溫某萍于2013年3月被診斷為先兆流chan,溫某萍在家休養(yǎng)期間,2013年5月2日9時01分通過短信方式向電科大副院長李廣新申請辭職,短信內(nèi)容為“李院,我是阿萍,我本該今天上班了,但我身體還比較虛弱,今天還感冒了,為了不耽誤公司的運作,我向公司申請辭職,請領導批示,這段時間給您帶來的不便我深表歉意,敬請原諒,謝謝”。
同日10時00分,溫某萍收到電科大公司EMC事業(yè)部行政文員葉燕柳的短信,內(nèi)容為“阿萍,李院讓我跟你溝通下,我們這幾天還是放假,他說你要辭職,他的意思是你能不能夠停職先辦停職不要辭職,你看下周身體有沒有好點,如果可以的話回單位一趟,不管你是停職還是辭職,有些事情要辦下交接”。
2013年5月7日,溫某萍回到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并簽署《東莞電子科技大學電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休/請jia工作移交清單(試行)》。溫某萍稱其在2013年6月初身體恢復后到單位上班,但電科大并未給溫某萍安排工作,并刪除了溫某萍打卡的指模。電科大于2013年7月30日向溫某萍發(fā)出通知,通知于2013年5月31日解除與溫某萍的勞動關系。此后,溫某萍于2013年10月29日順產(chǎn)產(chǎn)下一女。
后溫某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電科大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8200元、孕期工資16205元、產(chǎn)假工資15077元、哺乳期工資49200元。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支持了溫某萍的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仲裁請求,有關產(chǎn)假期間工資、哺乳期期間工資依法核算后予以部分支持。
法yuan審理
東莞電子科技大學電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不服仲裁結果,向人民法yuan起訴。一二審法yuan審理后認為,雙方確認溫某萍于2013年5月2日提出辭職,經(jīng)電科大挽留其已撤回了辭職申請,認定溫某萍已撤回2013年5月2日的辭職申請。電科大關于雙方勞動關系因溫某萍提出辭職而解除的主張不能成立,依法應支付溫某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根據(j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七條、《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電科大應支付溫某萍產(chǎn)假工資、哺乳期工資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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