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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過了還能再考核考核嗎?
通常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在與試用期員工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對試用期進行延長,試用期不是絕對不能延長,而是不能單方延長,也不可以超過法定的延長期限。
那么,約定延長試用期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企業(yè)要注意些什么內(nèi)容呢?
一、用人單位可否延長試用期?
試用期長短有法定限制: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不能無限制地約定試用期的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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