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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未完成離職交接,用人單位無權(quán)扣發(fā)工資
案情簡介
高某于2015年8月15入職某生物科技公司,任職工程師,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高某的月工資為7000元。高某于2017年10月31日離職,某生物科技公司以高某未完成工作交接為由,拒絕向其發(fā)放10月份工資,高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生物科技公司補發(fā)10月工資。
審理結(jié)果
庭某生物科技公司認可拖欠高某10月1日至31日期間工資,但稱高某的工作崗位為工程師,屬技術(shù)工種,在工作期間管理并掌握公司的工程技術(shù)及計算機系統(tǒng),如果其不完成工作交接,則會對公司正常運營造成影響,因此,在高某未完成交接工作的前提下該公司拒絕支付當月工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高某的仲裁請求,裁決某生物科技公司向高某支付2017年10月工資7000元。
案情評析
《勞動合同法》遞三十條遞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本案中高某雖在離職時未完成工作交接,但不應作為扣發(fā)其工資的法定事由,某生物科技公司應向高某及時足額支付當月工資。
按件啟示
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為勞動者應盡的后合同義務,從員工的角度而言,應配合原用人單位做好工作交接、辦理離職手續(xù)。某生物科技公司若能夠證明高某存在不交接工作文件行為,并且該行為確實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可有權(quán)要求其賠付相應的經(jīng)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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