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公告登報的法律規(guī)定是怎樣的
根據(jù)我國目前法律的規(guī)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于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合同權利轉讓的效果是原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兩種情形:一、轉讓方退出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代替其債權人地位;二、轉讓方不退出原合同關系,與受讓方共同成為原合同的債權人。債權轉讓的概念可以在與相關概念的比較中體現(xiàn)出來:
全國性報紙包括:《時報》《人民日報》《中華工商時報》、《工人日報》、《環(huán)球時報》、《國際商報》、《時報》、《中國消費者報》、《光明日報》、《法制日報》、《》、《中國經營報》、《中國市場監(jiān)管報》、《中國報》、《中國旅游報》《中國商報》《時報》等均可辦理。
北京省市級以上的報紙:《北京晚報》《北京日報》《北京青年報》《新京報》等均可辦理。
企業(yè)公告——遺失聲明——通知、啟示——債權——解除合同——個人——公告
公告登報發(fā)布類型:
遺失聲明、注銷公告、減資公告、清算公告、合并公告、分立公告、催款公告、拆遷公告、公告、遷墳公告、公告、送達公告、開業(yè)公告、破產公告、協(xié)查公告、海事公告、招標公告、尋物、
企業(yè)遷址公告、房屋權屬轉移公告、股權轉讓公告、解除合同公告、解除勞動關系公告等
(一)債權轉讓與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受贈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基于物權而實施的處分行為,一般具有無因性,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而債權轉讓基于原合同,受讓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債權轉讓是債權請求權的轉讓繼爾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與這相隨的一些合同義務的轉讓。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