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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時間去做理遼,公司解除為何違法?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張三與北京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擔任經理。2020年7月,公司向張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guī)定,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為2020年7月10日。
張三稱公司稱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府賠了償金。
公司稱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庭審中提交栗某與公司的考勤記錄,證明在職期間張三多次遲到、曠工。2019年8月張三與下屬曠工去做理遼,并事后向公司撒謊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誠實信用原則,給公司內部管理層的信譽及公司管理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
因此,公司以張三違反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并非違法解除,不應當向張三支府賠了償金。
琺院審理認為:
首先,公司向張三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公司并未明確具體解除原因,其現有提交的考勤記錄未能體現與張三的關聯性。
其次,公司提交2019年8月張三和同事外出做理遼一事,但該行為發(fā)生于2019年8月,而公司做出解除通知時間是2020年7月8日,距離事件發(fā)生已經過去近一年,公司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明顯不合常理。再有,公司亦未提交任何此事的處理結果或對于張三的行為進行了相應的處罰,或該事件給公司造成了任何惡劣影響。
在公司亦并未就其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合法性提交充分的事實或制度依據的情況下,難以認定其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具有合法性。
故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府張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了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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