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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工傷資訊:60多歲入職簽了勞務協(xié)議,工作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2021年6月,清潔公司聘用已年滿68歲的林大叔從事保潔工作,雙方簽訂勞務協(xié)議書,約定:林大叔為公司提供勞務,報酬為每月1880元,每月30日前支府;期限自2021年6月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2022年3月15日林大叔發(fā)生交通意外,承擔同等責任。8月3日,林大叔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經(jīng)過調(diào)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林大叔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雙方是勞務關(guān)系,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
一審判決:林大叔在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傷,其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
蕞高法《關(guān)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在工作時間內(nèi)、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林大叔系農(nóng)民,受聘從事保潔工作,在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傷,其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公司主張認定工傷應以存在勞動關(guān)系為前提,其是用工單位而不是用人單位,與林大叔是勞務關(guān)系不應認定為工傷,一審不予采信。
綜上,林大叔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遞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人社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公司的訴請不能成立。
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