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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例熱點資訊:撤回勞動仲裁申請后,能再次申請仲裁嗎?
2021年9月至11月17日期間,官先生到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村組路面硬化工程項目蔀工作,雙方未訂
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口頭約定其擔任測量技術員職務,項目完工后,雙方就工資結算發(fā)生爭議。2021年12月3日,
官先生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裁決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府拖欠的工資。
仲裁委受理后,2021年12月6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官先生以雙方協(xié)商達成和解為由,向仲裁委請求撤回自己的
仲裁申請。仲裁委同意了官先生撤回仲裁申請。
2022年1月18日,官先生以同樣的事實理由、同樣的仲裁請求再次提起仲裁,要求裁決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府拖欠官先生的工資。
裁決觀點:撤回仲裁申請后,當事人能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仲裁嗎?
仲裁委查明,在遞一次仲裁申請辦理中,雙方自行協(xié)商,官先生先撤回仲裁申請,然后再由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結
算其工資。但官先生撤回仲裁申請后,在規(guī)定履行期限內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協(xié)議。因此,官先生再次提起仲裁申請。
本案中,官先生的行為符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仲裁處理結果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自
行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因此,仲裁委再次受理了官先生的仲裁申請,并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