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應由用人單位統籌安排
關某于2013年8月1日入職某酒店,從事后廚工作,雙方訂立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2015年7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某酒店未與關某續(xù)訂勞動合同,并向關某支付了2個月工資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關某提出,其工作期間未休過帶薪年休假,某酒店應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數向其支付3倍工資作為補償。某酒店認為,關某工作期間從未提出過休帶薪年休假,且酒店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帶薪年休假跨年不休即作廢,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的補償。因雙方未能就此達成一致,關某于2015年9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關某在入職某酒店之前,已經連續(xù)工作超過一年,已經具備休帶薪年休假的法定條件。某酒店在關某工作期間未安排其休帶薪年休假,且關某要求支付2013年至2015年未休帶薪年休假補償的請求未超過仲裁時效,故裁決某酒店按照關某未休帶薪年休假天數支付2倍的工資作為補償。
評析:年休假由單位統籌安排,勞動者未休年休假需補償。
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勞動者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勞動者年休假。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享受年休假。是否休年休假應由單位統籌安排,而不以勞動者提出休假為必要條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但是勞動者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只支付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而無需另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補償。對于勞動者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本案中,某酒店已向關某支付了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故只需按照關某未休年休假天數向其額外支付2倍的工資作為補償。
駿伯人力集團簡介:
駿伯人力集團總部在廣州,陸續(xù)建立了以廣州、北京、上海、深圳等國家核心城市為中心的輻射全國的300多個網點,覆蓋中國大陸所有31省份及廣東省內所有21地級市,為員工人數多、網點分布廣的大型集團公司及跨國企業(yè)提供“一地簽約、全國操作”的綜合性人力資源外包解決方案。給客戶提供更滿意、更全面的“點對點”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能及時按照各地最新的人事政策調整與操作各項服務,為企業(yè)有效規(guī)避政策風險,減少運作成本和精力,搭建出全方位的服務平臺。
在此非常感謝您的支持與信任,如能達成合作,我司將竭誠為您提供優(yōu)質服務。
固話:020-38023738轉8201
手機:18319444741 鐘玉山
辦公QQ號2628459114 (微信同號)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中山大道西140號華港商務大廈東塔803-8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