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鋰離子電池UN38.3報告筆記本電腦電池UN38.3測試報告首選億博UN38.3認證中心
確保航空運輸安全,并滿足客戶對含鋰電池貨物的運輸需求,根據(jù)國際航協(xié)《危險物品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出可充電型鋰電池操作規(guī)范,即UN38.3(UNDOT)的測試。
根據(jù)民航規(guī)章要求,航空公司和機場貨物收運部門應對鋰電池進行運輸文件審查,最重要的是每種型號的鋰電池UN38.3安全檢測報告。該報告可由民航指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也可由具備檢測能力的電池生產(chǎn)廠家提供。如不能提供此項檢測報告,民航將禁止鋰電池進行航空運輸.
UN38.3是指在聯(lián)合國針對危險品運輸專門制定的《聯(lián)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的第3部分38. 3款,即要求鋰電池運輸前,必須要通過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huán)、振動試驗、沖擊試驗、 55℃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才能保證鋰電池運輸安全。如果鋰電池與設備沒有安裝在一起,并且每個包裝件內(nèi)裝有超過24個電池芯或12個電池,則還須通過1.2米自由跌落試驗。
判定測試合格標準
(a)在試驗T.1至T.6中,沒有發(fā)生解體或起火。
(b)在試驗T.1、T.2和T.5中,流出物不是毒性、易燃或腐蝕性物質(zhì)。
(一)目視觀察沒有看到排氣或滲漏。
(二)沒有發(fā)生導致重量損失超過表38.3.
(c)在試驗T.3和T.6中,流出物不是毒性或腐蝕性物質(zhì)。
(一)目視觀察沒有看到排氣或滲漏。
(二)沒有發(fā)生導致重量損失超過表38.3.
包裝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
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nèi)。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 24個原電池或 12 個電池,
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nèi)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
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
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2m 的跌落試驗, 而不損壞包裝件內(nèi)
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
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除非鋰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否則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 30kg。
條件限制
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
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按 UN3090 或 UN3091 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
(一)、對鋰含量的限制
1、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 1g;對于鋰離子原電池鋰當
量含量不超過 1.5g。
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 2g,對于鋰離子電池鋰當量含
量不超過 8g。
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
而對于鋰離子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 0.3 乘以額定
容量的安培小時。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 800mah(800毫安小時),
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 X 0.8(安培小時)=0.24 克。
(二)、符合 UN 測試要求
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經(jīng)測試證明其符合《聯(lián)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
標準手冊》第 3 部分 38.3 款的所有要求。
樣品及資料要求
■樣品
各認證所需提交的的樣品請直接聯(lián)系我們。送交的樣品必須保證是正式合格樣品,其內(nèi)部電氣結構和外觀都必須和以后出口的批量產(chǎn)品一致。 樣品上的商標型號必須清晰可靠。
■文件資料
規(guī)格書及實驗室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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