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本規(guī)則依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第 35 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制定。
1.2 本規(guī)則適用于一般用途的離心式和軸流式通風機、工業(yè)蒸汽鍋爐用離心引風機、電站鍋爐離心送風機和引風機、電站軸流式通風機、空調離心式通風機的能源效率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不適用于射流式通風機、橫流式通風機、混流(斜流)通風機、外轉子軸流風機、屋頂風機等特殊結構和特殊用途的通風機。
2 標識的樣式和規(guī)格
2.1 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度為 66 mm,寬度為 45 mm。
2.2 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者名稱(或簡稱);
(2)規(guī)格型號;
(3)能效等級;
(4)效率 ηr或機組效率 ηe;
(5)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
(6)能效信息碼;
(7)能效“領跑者”信息(僅針對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
注:效率 ηr適用于離心通風機和軸流通風機,機組效率 ηe適用于采用外轉子電動機的空調離心式通風機。
2.3 標識樣式示例見附件 1。
3 能源效率檢測
3.1 效率 ηr或機組效率 ηe等產品能效性能相關參數(shù)的檢測方法應當依據 GB 19761 的現(xiàn)行有效版本。結構形式特殊的管道型和箱形空調離心式通風機的能源效率,可按原型風機進行檢測。
3.2 《通風機能源效率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的格式見附件 2。
3.3 生產者或進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并依據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確定產品能效等級。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確定能效等級的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保證其檢測實驗室具備按照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測的能力,并鼓勵其取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認可。
3.4 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實驗室檢測能力證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測管理規(guī)范),已經獲得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認可證書復制件;利用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復制件。授權機構可對未獲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的實驗室能力進行核驗。
4 標識信息的確定
4.1 生產者是指對產品質量負有法律責任的產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規(guī)格型號應當與銘牌上的標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級、效率 ηr或機組效率 ηe應當依據 GB 19761 的現(xiàn)行有效版本和檢測報告確定。標識標注的效率 ηr或機組效率 ηe應當不超出相應能效等級的取值范圍。被測產品的效率 ηr或機組效率 ηe應當能滿足標識上的標注值。
4.4 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是指 GB 19761 的現(xiàn)行有效版本。
4.5 生產者或進口商在備案時由標識信息系統(tǒng)直接生成產品能效信息碼。
4.6 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應當標注能效“領跑者”信息。
5 標識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廠或進口的每一臺通風機均應當加施標識。
5.2 生產者或進口商自行印制標識,并對印制的質量負責。
5.3 標識應當采用 80 克及以上銅版紙印制。
5.4 標識應當粘貼或懸掛在通風機明顯部位,并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產品通過網絡商品交易的,還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標識。
5.5 加施在通風機上的標識應當符合本規(guī)則第 2 條的規(guī)定,圖案、文字和顏色不得進行更改。標識規(guī)格可在本規(guī)則第 2.1 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網絡交易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以及廣告宣傳中使用的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紙質版可以單色印刷,標識中的文字應當清晰可辨。
5.7 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在目錄發(fā)布 30 日后出廠的產品應當使用包含能效“領跑者”信息的標識。
6 標識的備案
6.1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按 GB 19761 的現(xiàn)行有效版本所規(guī)定的產品分類范圍中的產品規(guī)格型號逐一備案。同一范圍,效率 ηr或機組效率 ηe相同的產品在備案時可不再提交檢測報告。
6.2 生產者應當于出廠前、進口商應當于進口前向授權機構申請備案,向授權機構提交《通風機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見附件 3),以及《辦法》所規(guī)定的相關備案材料,并同時在“中國能效標識網”上填寫相關備案信息。備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6.3 產品標識內容和備案信息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向授權機構重新備案。
6.4 授權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標識的備案工作。
對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 6.2 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通知生產者或進口商及時補充材料或更換已使用的標識。
6.5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權機構提交上一年度的標識使用情況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各規(guī)格型號產品的標識備案情況;標識的監(jiān)督處罰情況;標識使用情況等標識相關的資料。
6.6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7 標識的公告
7.1 授權機構應當于備案完成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公告?zhèn)浒傅臉俗R樣本。授權機構應當核實并撤銷能效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的相關備案信息并及時公告。
7.2 授權機構應當建立產品信息數(shù)據庫,向生產者、消費者和監(jiān)管部門等提供產品信息查詢服務,及時核實并公告標識的核驗和監(jiān)督檢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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